广州明确中介佣金合计不超3%
相关专题:购房专题 发布时间:2011-01-09
新房导购:  二手房买卖中,房屋维修资金该如何处理?违约金该如何限定?该给地产中介多少佣金


  二手房买卖中,房屋维修资金该如何处理?违约金该如何限定?该给地产中介多少佣金?这些问题困扰着不少购房者和业主。昨日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公布了新版二手房买卖合同(下简称《买卖合同》)和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对二手房买卖中的诸多容易引起纠纷的细节,进行量化规定,并首次提出了针对房屋维修资金的处理条款。

  中介不得代收代管房款

  目前,不少市民在买卖二手房时,将房款交由地产中介代管。但在中介代管过程中,存在不良地产中介公司或经纪人员卷款走佬的风险。《买卖合同》明确规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或者从业人员,不得代收代管存量房交易资金。《买卖合同》规定,买方当事人应当慎重选择付款方式交割房款,为保护交易和资金安全,尽可能选择银行托管的方式交割房款。

  如有中介违反规定代收代管房款,市民可向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管中心反映(电话:83346239)。

  中介佣金最多为房价3%

  目前广州市对二手房买卖中介费收费标准的规定为房价的3%。但房价的3%是指买卖单方付费的最高限价,还是买卖双方合共付费的最高限价,有关部门一直没有给出明确答案。因此可能造成中介公司有空可钻,分别向买卖双方以房价3%的标准进行收费。如一套100万元的房子,中介收取最高额中介费可达6万元。

  此次《买卖合同》表示,房屋买卖代理收费,按成交价格(论坛新闻)总额的0.5%~2.5%计收。实行独家代理的,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与房地产中介机构协商,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成交价格的3%。合同首度明确,房屋买卖代理收费标准,是指向房屋买卖双方合计收取的费用标准。如市民发现中介机构超标收费的,可向物价部门反映(电话:12358)。

  未获同贷终止交易不究责

  银行不批准购房者贷款申请时(即未获同贷书)交易该怎么办?《买卖合同》首度细化规定,买卖双方要就房款不足情况约定处理方式。

  比如,银行不批准乙方的贷款申请,买卖双方可有3种选择:购房者可在约定时间前,以现金或转账等方式向业主支付剩余房款;解除合同,终止交易,各方当事人互不追究违约责任;双方协商规定具体处理方式。

  如银行批准的贷款金额少于购房者申请的贷款金额,两者之间有差额怎么办?买卖双方也要“未雨绸缪”,提前约定好处理方式。

  违约金不得高于房价1成

  《买卖合同》规定,业主不按本合同约定将该房地产出售房子,应当向购房者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该房地产成交价的10%,并退回乙方已付的全部费用;购房者不按本合同约定买入该房地产的,应当向业主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同样为该房地产成交价的10%。业界人士表示,量化违约金最高比例可防止单方“狮子大开口”引发纠纷。

  此外,业主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交房的,应当每日按总房款0.05%的标准向购房者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约定天数仍未交房的,购房者也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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