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我交了近7万元的首付款,到现在连房子的影子都没有看到……”近日在市房产管理稽查局,市民李先生气愤地向工作人员进行投诉。
原来,在2006年,两城区某楼盘由于价格相对较低,吸引了众多购房者,为了能够买到一套相对便宜的房子,李先生和许多购房者一样,在明知该楼盘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仍然按照开发商的要求,交纳了近7万元的房屋首期款。原本以为一年后能如开发商所承诺那样搬进新居,不料至今近四年过去了,开发商不仅没有交房,购房者连房子都没有看到,无奈之下李先生只得到房管稽查部门进行投诉。
稽查部门的工作人员调查了解后发现,李先生所购房屋的地块上有一户拆迁工作迟迟不能完成,导致房屋无法修建,像李先生这样交了首期款的购房者连正式的购房合同都没有签订,更不可能如期收房。
据了解,按照相关规定,房屋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开发商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购房者的款项。但是,不少开发企业利用购房者购房心切、担心买不到房的急迫心理,违规收取资金。很多购房者为了让自己的购房决定得到保证,也心甘情愿地交出数额不菲的诚意金甚至首期款。
据市房产管理稽查局负责人解释,购房者的购房心理虽然可以理解,但是这样贸然将少则几千元多则几万元,甚至十几万的款项在项目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交纳,对购房者而言有极大的风险,一旦出现开发商挪用款项或是卷款,或者如同李先生这般情形,购房者的利益根本得不到保障,损失的如果仅仅是期间产生的利息还是小事,如果项目烂尾或是根本无法修建完成,购房者辛辛苦苦积攒下来的血汗钱则会覆水难收。为此,该负责人提醒广大购房者,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购房时应注意四点:一是关注房管部门在筑房网上发布的开盘公告和预售许可证公告;二是销售现场要求房开企业出示预售许可证;三是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商品房预订协议书)必须是在网上签订并打印的;四是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到房管登记窗口办理商品房备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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