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严格闲置土地征缴增值地价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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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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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甘肃省近日确定,将对已出让尚未开发或开发投资比例不足的土地,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
甘肃省政府近日发出《关于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通知》,要求各地在土地利用上控制增量,挖掘存量,积极消化闲置土地。
甘肃规定,对出让合同生效或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后满1年未动工建设的,或已开发建设面积不足总面积1/3的,或已投资不足总投资额25%且未经批准终止开发的建设用地,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其限期开发建设。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已闲置2年以上的,要依法予以收回。对停产2年以上,难以继续生产或转产企业的用地,要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安排使用。对闲置土地特别是闲置房地产用地要按规定征缴增值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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