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日下午2时许,记者以张先生委托代理人的身份来到该项目交房办公室进行暗访。在管理人员的带领下,记者一行来到张先生所购的房屋中,看到的情况与业主反映的问题基本吻合。随即,就张先生提出的质疑,记者与该公司负责交房工作的陈先生进行沟通。陈先生表示,对于业主提出的所有问题,将尽快以书面形式向公司相关领导汇报,在一周之内给予答复。
消费者:
开发商存在欺诈行为
在张先生出示的于2009年9月6日写给开发商的《拒收函》中,记者看到张先生对开发商提出的质疑:
第一,该公司在房屋楼层外墙设有的建筑装饰梁影响业主通风采光,且存在欺诈情形,对消费者明显不公正。该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并未告知客厅外设有建筑装饰,且合同附件一的房屋平面图中也未标明。上述情况,作为房地产开发单位没有尽到告知消费者的义务,存在欺诈行为。
第二,在未取得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改变规划。据张先生介绍,签订合同时,该公司承诺的小区道路现已被改成了市政道路,将一期楼盘分割成了两个小区,这违背当初购房时的承诺。根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7条的相关约定,出卖人确需变更规划许可证规定条件的,应书面征得买受人的同意,但自己并未接到该公司的任何通知。
第三,部分楼层高度不够;园内所用材质与承诺的品质不符。
第四,绿化不达标,容积不够,与合同不符。
第五,室内地面不水平、墙面不垂直,阳台设计不合理,下雨后容易造成阳台污水横流。
更让张先生不解的是,当初购房时销售人员口中所称的“商品房”,居然在购房合同第3条中变成了“该商品房的房屋建设方式为经济适用住房”。为此,张先生在《拒收函》中告知该公司:“在贵公司对所有问题提出合理解决办法并妥善处理之前,本户决定暂缓收房,并不承担对于延期收房的任何责任。”
开发商:
“经适房”是系统出错所致
在和记黄埔地产(成都)有限公司2009年10月9日回复张先生的函中,记者看到该公司的相关解释和说明:
对关于客厅外的装饰梁的问题,该公司解释为,“19栋1501号单位客厅外横梁为外部装饰线条。销售合同的平面图中只是显示所在楼层所有单位及公共空间的内部空间分隔情况,不显示外立面装饰情况,所以在销售合同附件一房屋平面图中没有显示出来,但在其备注中,已有明确提示:"部分楼层外墙设有建筑装饰"。在销售时,楼盘模型已清晰地把此装饰梁标示出来。”
至于张先生提出的有关客厅剪力墙垂直度、主卫墙体龟裂和空鼓的问题,该公司的答复是:“作为一个负责任、重诚信的开发商,我司非常重视客户的意见反馈,如发现不符合建设规范要求之处,我司均会及时跟进并将之进一步优化及完善。”
关于建设方式为经济适用房的问题,该公司的解释则让张先生大呼“简直是开玩笑”。该公司解释:“南城都汇地块性质、报建性质以及销售备案等均为商品房,同时在销售现场公示的合同范本、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文件中都明确标明房屋为商品房。销售合同中提及建设方式为经济适用房是系统在数据导出时出现差错,不影响其商品房实质。我司同时将与您跟进合同修正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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