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两套房子,汪玲(化名)嫁给了智力残疾人张峰(化名)。结婚当日,汪玲将丈夫名下的两套房屋,一套转到自己名下,另一套加上自己的名字转为共同共有。张峰的哥哥作为监护人知道后,认为汪玲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弟弟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将两套房屋的产权恢复至弟弟一人名下。日前,闵行区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张先生诉请。
张峰因为智力残疾,残疾人证上明确其监护人为哥哥张先生。张峰名下原有闵行区古龙路某小区两套房屋。去年3月,张峰突然与汪玲登记结婚,登记当日,新娘汪玲即“携”丈夫来到房产部门,以配偶之间变更产权的性质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将一套房屋转到自己名下,另一套加上了自己的名字变成共同持有。
几个月后,监护人张先生才发现此事,张先生认为汪玲的行为侵犯了弟弟的利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张峰与汪玲之间关于两套房屋的赠与行为无效,将产权恢复到弟弟一人名下。
汪玲却称张峰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故张先生的诉讼主体资格不当。此外,自己的行为并未侵害丈夫的合法权益,请求法庭驳回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在法庭审理中,因双方对张峰是否具备行为能力存在争议,经张先生申请,委托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张峰的行为能力等进行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张峰患有精神发育迟滞,其对本案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院认为,在张峰与汪玲登记结婚前,系争房屋产权登记于张峰名下,应属其婚前个人财产。而根据张峰持有的残疾人证及鉴定部门对其行为能力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可以认定张峰患有精神发育迟滞,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汪玲的行为明显损害了张峰的合法权益,其与张峰之间就上述房屋形成的赠与关系应为无效。张先生作为民法通则所规定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员,有权要求汪玲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将上述房屋产权恢复登记至张峰名下。其诉请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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