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11条的核心实际上可以归结为两点,一是“抑制投机,加大供给”,而其中,加大供给又是核心内容,不管是加大保障性住宅的建设,还是加大对房企囤房囤地的监督处罚,目的都是加大真实的楼市供给以缓解供求矛盾。而抑制投机,则一直是历届政府再三强调的话题,包括关于第二套房贷首付的比例,也只不过是老生常谈,并不值得大惊小怪。
然而,在这次国11条中,我们罕见的看到,国务院对地方政府的责任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提出” 进一步健全和落实稳定房地产市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由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市、县人民政府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各地要结合本地区房地产市场情况,认真落实差别化的土地、金融、税收等政策,抓紧清理和纠正地方出台的越权减免税以及其他与中央调控要求不相符合的规定。对于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投资购买房地产的,要严格按照现行政策执行。要按照支持居民合理住房消费、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增加有效供给、完善相关政策的原则,加大工作力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同时,国务院明确提出:“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地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情况的检查和指导,对房价上涨过快的地区和城市要进行重点督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要加大对市、县工作的指导力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以往的调控政策之所以一直未能取得预期效果,关键原因在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利益博弈,中央政府把房地产当作民生问题,希望房价能够让大部分老百姓承受得起,而地方政府则只是把房地产当作经济问题,土地出让金和税收才是地方政府最关心的问题,正是这种中央地方利益的不一致,导致了许多很有针对性的调控政策到了地方却无法执行。而此次中央政府首次明确地方政府作为房地产调控的首要责任人,并对地方政府刺激房地产的“土办法”提出警告并要求清理,可见中央政府已经意识到整治房地产首先要规范的就是地方政府的利益。
由此,可以说,国11条最大的新意,就是它既打击开发商更打击地方政府,而也只有规范了地方政府的行为,房地产调控才能达到预期目标。
除此之外,关于土地出让方式的建议也是首次在通知中提及,“各地要综合考虑土地价格、价款缴纳、合同约定开发时限及企业闲置地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土地供应方式和内容,探索土地出让综合评标方法。”可见,中央政府终于承认现有单一以“价高者得”为指导方针的“招拍挂”制度对推高地价的副作用,以往的政府总是希望房价越低越好而地价越高越好,政府片面的希望开发商良心发现让利于民,自己却充当了最大的受益者,这种心态之下房价如何能够回归理性?而土地出让方式的调整,或许对房地产行业将有极其深远的影响,但愿中央政府所提出的“探索土地出让综合评标标准”不要真的只是“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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