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自制合同”北京住建委发布住房消费六大警示
相关专题:看房日记 发布时间:2011-01-01
新房导购: 随着春节大假的结束,二手房买卖、租赁市场进入旺季,日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根据二

随着春节大假的结束,二手房买卖、租赁市场进入旺季,日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根据二手房市场特点和投诉情况,发布了2010年一号“住房消费警示”。在六条消费警示中,“自制合同”冒充“示范文本”因为隐蔽性强而且影响较大,格外需要消费者注意。

市住建委2007年就发布了存量房屋买卖和租赁合同的示范文本,示范文本考虑到交易双方权益,也约定了房屋经纪公司的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市民进行二手房的买卖或者租赁交易,签订的是这份示范文本,双方都吃不了亏,经纪机构也逃避不了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不过,有些不良经纪机构偷梁换柱,将示范文本的“皮儿”和自制合同的“瓤儿”捏在一起,表面上看是政府发布的示范文本,实际上合同里要么增加了霸王条款,要么对示范文本内容进行了不合理的删改。

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消费者在通过房屋经纪机构进行二手房买卖、租赁时,首先要注意经纪机构必须公示以下内容: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有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正本;公司总部的经营地址;本机构有效的投诉电话;经纪人员取得的《北京市房地产经纪人员注册证书》;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项目、计费方法和收费标准以及经纪业务流程;由市住建委和市工商局制订的买卖、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由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制订的房屋购买委托协议、房屋出售委托协议推荐文本等。

“从4月1日起,市、区县两级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将对辖区内房地产经纪机构公示情况进行检查。”这位负责人说,如发现存在未按通知规定公示有关信息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J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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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消费六大警示

一、识别“黑中介”,看证件是否上墙

在协议中玩弄文字游戏、骗取客户手中协议书、房托儿假冒房主、提供无效协议、任意扣留押金……这些“黑中介”往往要么是无照经营要么未进行备案,为了识别这些“黑中介”,一定要认真查看店内张贴在墙上的公示内容,还有就是其经纪人员是否佩戴标有注册号的胸牌。

二、别签“阴阳合同”,防止图小便宜吃大亏

一些不规范的经纪机构以“合理避税”名义,劝说交易当事人采取签订阴阳合同逃避缴纳税费。殊不知,一旦出了纠纷经纪机构会立即推卸责任,纳税人还会按偷漏税受到税务部门的处罚。目前,市住建委、地税、金融机构已建立了信息共享机制,以网签合同价格为纳税和贷款依据,签订“阴阳合同”风险更大了。

三、交易不能“大撒把”,了解流程很必要

二手房交易涉及的流程比较复杂,不规范的经纪机构对交易流程也不完全了解,在交易时一旦误导交易双方,容易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因此消费者不要以为经纪机构都是“行家里手”,交易过程“大撒把”,要亲自了解具体交易流程,再与经纪机构签订合同,对不了解相关税费缴纳规定的,应在合同中明确交易中应缴纳的各项税费和支付人,明确经纪机构对未尽事宜所应承担的责任。

四、警惕“偷梁换柱”,认真核对合同

政府发布了房屋买卖、租赁及相关经纪业务的合同示范文本,但不规范的经纪机构自制格式合同条款或在补充协议中增加霸王条款等,对合同示范文本内容进行不合理的删改,不等消费者认真阅读各项条款便哄骗他们签字,导致交易当事人落入合同陷阱中。

消费者在签约前,请注意核对合同内容是否和公示的示范文本完全一致,合同中的约定应尽量详细、完整,若消费者对某一条款仍存异议,不要轻易签字。最后,消费者还要注意合同签订后应加盖经纪机构公章,应有注册经纪人员签字,签字的经纪人员应为实际提供服务的人员。

五、留神“延伸服务”,防止被重复收费

延伸服务是一些经纪机构针对消费者希望省心省力的心理,推出的更多形式的服务,如在代理出租房屋时,以帮助业主顺利或高价出租房屋为由提供装修和添置家具电器服务,这些服务费用需要折抵房屋租金,但有些经纪机构降低所承诺的装修和添置家具电器标准,甚至由此产生巨大差额。委托人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服务收费项目、计费方法和收费标准,遇到经纪机构收取未在合同中约定的服务费用,可进行投诉。出租人最好在签订委托协议时明确代理时限,并约定在承租人付款时收取租金;同时对所提供的装修和添置家具电器服务在合同中约定具体标准,并要求经纪机构提供装修和购置物品的发票。

六、严防资金被卷,别将钱款交给经纪人

在交易过程中,双方特别要注意的是防止出现挪用或占用交易结算资金的情况。二手房买卖和租赁代理业务,因交易中存在时间差,有的客户便将交易资金存入房地产经纪机构账户或直接交给经纪人员保管。就出现了有的经纪机构挪用资金无法收回的情况,甚至出现卷款潜逃的严重后果。消费者在交易资金划转时要特别注意经纪机构提供的资金监管账户,一定是在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公示的账户,不要将买卖或租赁代理的交易资金直接交给任何经纪机构和人员。(记者刘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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