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保障法》又成了热议的焦点。据起草本法的专家透露:“住房保障法”主要是保“基本”,保障我国居民住有所居的基本权利,但比如流浪街头的人群就属于社会救助范畴,而不属于这部法律的保障范畴。
目前起草的住房保障法“涉及所有人群,通过比例协调来有弹性地满足不同人群的需要。”专家意见:本法草稿从法律框架上涉及社会上的每个人,并力图将夹心层涵盖进来,但保障方式不一定是给予住房,而是可能通过其他形式来提高支付能力。
我觉得这是比较现实的。但是舆论所谓的夹心层住房问题,还是停留在应该通过保障解决,这是十分有害的观点。
至于所谓的经济适用房骗购立法制裁,根本不存在制度执行的基础,立法和执行差距巨大,是制度和习惯的原因。只有取消经济适用房这一不伦不类的保障方式,否则经济适用房很难保障到最低收入人群。
而传言讨论稿中提出了经济适用房共有产权制度,购买者和政府分享产权,更是加大管理成本,增加腐败机会的又一方式,根本不足取。
保障房需要解决的,恰恰应该是最低收入群体,而目前的现状是原有城市户籍居民,特别是二三线城市的户籍局面,包括城中村居民,基本居住问题并不是没有解决。多年的危旧房改造、城中村改造、工厂住房改造这类形式为主体,已经基本解决了城市居民的居住问题,甚至搞的好的,通过这类改造,已经大量的拥有了产权住房。
但是,新增城市人口以及城市低保人群才是目前应该保障的重点。社会不和谐,也主要表现在新增城市人口,特别是80后大学毕业生和城市务工人群,保障房基本无法涵盖。地方政府也很难去考虑他们。
征求意见稿中说,经适房采取项目法人招标方式,既可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政府组织建设。他希望尽量由政府主导建设经适房。
而网上热传的郑州《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说:经适房采取项目法人招标方式,既可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政府组织建设。有代表希望尽量由政府主导建设经适房。原因是政府建设的经适房价格低质量有保障,因为办法还规定,市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适房按成本销售不得有利润,而开发商建经适房利润率不得高于3%。
恢复到以前福利分房时期是不可能解决基本住房问题的,这已经被证明了50年。我们改革的路径之难,就在于反反复复的对市场化的否定。
经济适用房已经失去了存在的基础,不伦不类的四不像,必然导致经济适用房腐败的发生。而且随着新拆迁条例以及未来农地入市之后土地价格的高速成长,划拨用地继续存在于房地产开发领域,势必强化政府公益拆迁对土地使用权和未来拥有权人的剥夺。不论是否公益,安置补偿更合理,更加市场化,是增加土地使用权和拥有权人的财产的最好方式。这是普惠的政策,而不是单单某个小阶层的利益。
而廉租房,我们基本只针对城市低保和残障人士,量少面窄。这对于新晋城市人口是十分不公正的。保障房只涉及到了户籍人口,而户籍人口继续保障,并不是解决最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而是在户籍人口现有住房基础上的锦上添花。这是有悖保障房原有意义的。
特别是超大城市,对外来务工人员,包括80后的大学生进城,并没有制度保障的基础,反而有很多的歧视政策。理由是城市资源有限。那么“蚁族”实际只发生在这部分人群。
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蚁族群体必将成为城市发展的原动力。那么过度歧视的政策是短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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