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的废止和新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草案)》(以下简称《征收条例》)的产生进程出现了重大变化,新条例草案将不把目前占拆迁70%-80%的商业拆迁纳入范围,将只涉及“基于公共利益需要进行的拆迁”。而且,条例的题目也直接取消了“拆迁”二字,文本中也以“搬迁”全部替代“拆迁”。对于引发多起拆迁悲剧的商业拆迁,国务院法制办表示将单独出台一个新法规,但何时出台?目前尚无时间表。
昨日上午9时,北京金台饭店会议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拆迁变法”召开专家学者座谈会。这是2009年12月16日以后国务院法制办在同一地点第二次就此问题召开专家学者座谈会。此外,2009年12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也曾就这一主题召开专家学者座谈会。
南方都市报记者获悉,参加此次座谈会的专家学者分别是:北京大学法学院沈岿、王锡锌、姜明安,中国人民大学王利明、王轶,中国政法大学江平、应松年、薛刚凌。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务院法制办农林城建司等单位的官员和工作人员旁听了座谈会;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郜风涛主持座谈会。
会后,沈岿、王锡锌两位学者在北大法学院接受了南方都市报记者采访,介绍了相关情况。
1、新条例草案考虑了多方利益
“拆迁变法持续被关注的背后,我相信温总理肯定也很关注,他要关注民意,关注媒体:媒体怎么表达?地方政府和房地产商怎么表达?主流声音是什么,社会公众把更多的关注投向了哪里?”参加完座谈的王锡锌向本报记者介绍了自己的感受。
王锡锌指出:“对‘拆迁变法’,公众和媒体高度关注并怀有期待。如果新法不能在制度上回应现实问题,可能会给公众和媒体造成比较大的心理落差。”
与会的沈岿对此认同,他认为:“新法草案最新文本朝着我们所期待的方向有了比较大的实质性变化:从文本上可以看出立法者综合考虑了多方利益,体现出国务院领导对这个问题的极其关注。它折射的立法精神,还是尽可能体现对被征收人财产权的保护。”
2、从题目到文本“拆迁”二字全消失
“拆迁”两字不见了!昨日与会的多位专家,在看到新法草案最新文本时,均非常惊异地发现了这一亮点!
南方都市报记者获悉,此次最显著的变化是新法的名称。国务院法制办首次座谈会时,新法名称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草案)》;但这次改成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无论从题目还是到草案文本,“拆迁”二字都消失了,取而代之的是“搬迁”。
但与上次座谈会一样,新法草案的内容仍属“机密”,会后国务院法制办依前例回收了新法草案最新文本。
国务院法制办首次就此举行专家学者座谈会时,沈岿表示,新法可以考虑不要“拆迁”二字;王锡锌亦表示“拆迁太过刺眼”。谈到此次变化,沈岿坦言:“我没想到他们会把我们的意见记录下来,并且真的在最新文本中改成‘搬迁’。”
沈岿说,由“拆迁”到“搬迁”,一字之差所体现的立法理念变化是:“政府如果做出征收决定并且补偿到位,房子的所有权就归政府,拆不拆是政府的事;但房屋居住者需要搬走,因此称‘搬迁’更适宜;同理,应该用‘强制搬迁’代替‘强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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