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为什么不能涉足楼市?
相关专题:全国楼市 发布时间:2011-01-01
新房导购:频繁曝光的央企地王构成了一段时间以来令人心惊动魄的社会焦点,在排山倒海的舆论压力

频繁曝光的“央企地王”构成了一段时间以来令人心惊动魄的社会焦点,在排山倒海的舆论压力下,主管部门终于作出正式回应。

3月18日下午,国资委召开新闻发布会称,除了主业为房地产的16家央企,余下还有78家非房地产主业的央企亦涉足地产业。国资委表态,前者须带头执行法规政策,而后者应该加快进行调整重组,在完成企业自有土地开发和已实施项目等阶段性任务后有序退出。     第二天,3月19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也发布北京土地供应新措施,暂停热点地区高价土地的交易以稳定土地市场。同时还宣布,北京将改进土地交易方式,今后土地拍卖将不再是价高者得。     上述两条消息立刻在传统媒体和互联网上掀起了热烈的讨论。我们注意到,虽然各方人士众说纷纭,但舆论关注的中心显然在于上述政策的有效性问题。尤其是关于央企退出楼市的指令,看来绝大多数论者不认为它会得到比较好的执行;而更多人则认为,即便78家所谓“非房地产主业的央企”真的退出了楼市,“地王”仍将继续层出不穷,房价也仍将水涨船高。     这些分析和评论都有相当充分的说服力,不过,它们从这个角度谈论此问题,已经暗示了一种预设前提,即国资委要求央企退出楼市的政策是对的,应当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     然而,如果央企真的像许多政策宣传里说的那样,是与民企、外企等没什么不同的市场竞争主体的话,它们为什么不能进入房地产市场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天然地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国家法律对此也予以充分保护。如果央企判断房地产市场是当前实现利润最大化的最佳目标领域(事实上它们正是这么判断的)的话,国资委又有什么理由责令它们退出?须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是包括央企在内的所有国有企业的第一要务,也是作为政府主管部门的国资委的首要职责。现在,国资委让央企撤出一个利润最为丰厚的市场,岂不是与自己的职责相违背的吗?至于所谓主业与非主业的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应该是行政命令指定的,而应该是央企这个市场主体的面对市场的自我选择,否则就不存在所谓自由竞争。况且每一个央企的庞大身躯下,都有大量产权多元化的子公司、孙公司,其中包括许多上市公司,国资委的命令很可能与股东利益相冲突。     于是又有人说,国有企业——尤其是央企——不是普通企业,它们承担着重要的社会责任,它们不应该“与民争利”,更不应该在市场有可能陷入非理性的时候火上浇油。假如我们认同这类“国企特殊论”的话,那么央企确实不应该参与已经让老百姓怨声载道的楼市,当然也就更不应该为过街老鼠似的“地王”抬轿子。然而,一旦这种逻辑成立,则实际上国有企业就不再是真正意义上的“企业”。换句话说,它们必须要退出的就不仅仅是楼市,而是所有的竞争性市场;它们应当介入的,是将盈利视为天经地义的“普通企业”没有动力参与的社会公共品领域;它们实际上就成了所谓“服务型政府”在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时的执行机构,就像西方国家里的少数国有企业——如英国的BBC——那样。但至少到目前为止,中国的国有企业扮演的绝不是这种角色。     我们毫不犹豫地认为,目前中国的高房价是不合理的,而不合理的高地价是其主因。我们同时也认为,国有企业——包括以“共和国长子”自居的央企——的参与,的确是造成高地价的重要因素。然而,这就意味着可以和应当用行政命令的方式责令(或禁止)央企退出(或进入)楼市吗?事实上,“国进民退”和“央企地王”等现象都是改革不到位、计划经济的残余势力与一个不规范的伪市场结合而成的“怪胎”。它们当然应该尽早从真正的市场中退出,但用一种本身就带有浓厚计划经济色彩的手段来纠正计划经济遗留下来的问题,并不是可取之策,因为它很可能进一步强化计划经济的思维方式、现实力量和路径依赖。     毋庸置疑,在中国最具有比较优势的那些充分竞争的市场领域,如纺织、轻工、家电等行业,国有企业几不存在。但它们并不是因为政府主管部门的一道道行政命令而退出的,事实可能正相反,无论是它们自己还是政府主管部门都无比希望“做大做强”。然而,经过20多年来的公平和充分的竞争,最终这些领域里的国有企业都被逐步淘汰了。     因此,假如真的希望“共和国长子”早日退出疯狂的“地王争夺战”,我们需要的不是国资委“不准这”、“不准那”的红头文件,而是一个规范、透明、并对所有竞争主体一视同仁地平等开放的完善的市场经济秩序。眼下,它必须要从劳动密集型的生产领域扩展到金融、土地、自然资源等长期享受着行政垄断特权保护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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