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4月13日《中国青年报》报道,2006年10月安徽阜阳市政府发布征地通告,征用高井社区300多亩耕地,每亩补偿不到3万元,非耕地补偿减半。两个月后,在当地媒体刊登的挂牌出让公告里,这块土地的起拍价平均每亩约60万元,土地就这么一征、一拍,每亩清赚57万,利润率超过1900%,世界上极少有哪种商品买卖,能有如此之高的利润率。
任何一种买卖行为首先都包含着商业道德和社会道义,同时也涉及合法还是违法的问题。我国土地属于国有,政府只不过是受全体公民委托对土地进行管理的管理者。
诚然,地方政府卖地收入的一部分有可能用于市政建设、社会保障等,但不少情况下,公众难以监督。地方政府卖地赚来的钱,既可用来建廉租房、经适房,也可能变成“三公”消费。
近年来,“经营城市”虽然喊得不那么响了,但从一些地方政府的实际作为来看,其实是被强化了。
在正常的市场经济环境下,任何生意买卖都不能不受到“平均利润率”法则的约束。经营者若想获取超额利润,要么依赖垄断,要么借助强买或强卖。在当下的一些地方政府土地买卖中,强卖或许不存在,因为现在的房地产开发商都很乐意买地。于是,剩下的只有一种情况,即垄断下的“强买”——阜阳市政府征地每亩补偿不到3万元,非耕地补偿减半,如此低廉的价格显然不是被征地群众之所愿。
土地的实际价值并不难计算。作为依附于土地的农民,其失地之后若干年间所有的损失,应该充分考虑;假如把土地视为资源,那么未来市场化开发所获的收益,也是定价的参照。野蛮拆迁之所以一再发生,盖因为土地买卖的利润率实在太高;而一再出现的自焚、自残等拆迁悲剧,大都是由这种可怕的“强买”导演出来的。
地还是要征、要卖的,但应降低一下太离谱的利润率,给失地者一个合理的补偿价格。百姓一般情况下是讲理的,补偿一旦趋于合理,人们也就不会拒签,拆迁也就用不着野蛮了。 (作者:刘以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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