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内人士解读:银监会四条地产信贷措施剑指何方?
相关专题:购房资讯 发布时间:2011-01-10
新房导购:警示作用明显 仍待政策配套 银监会要求指出,经国土资源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查实存在囤

警示作用明显 仍待政策配套

        银监会要求指出,经国土资源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查实存在囤地、捂盘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要将其列入警示名单,不得对其发放新增贷款,已有贷款要切实采取保全措施。

        对此,北京中原房地产三级市场部经理宫萍表示,对于目前以贷款为主要资金来源的房地产行业来说,银监会提及对于囤地及捂盘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禁止贷款会有很大的警示作用。

        不过一些业内人士也表示,由于政府对于捂盘惜售的打击决心很大,很多开发企业已经开始采用“曲线救国”的方式,通过高开盘价减缓销售速度的方法变相捂盘。同时对于开发企业囤积的地块,现在也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必须整地同时开发,很多开发企业依旧可以通过逐次开发的方式放缓开发过程。因此,这一条政策能否对市场起到更多实际作用,很大程度上还要看是否有其他配套监管措施的出台,尤其是对囤地行为的界定,以及对商品房定价的合理性进行监督。

防止重复抵押 减少信贷风险

        银监会在房地产贷款风险防控工作中要求,对囤地、捂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用所持有土地作为贷款抵押品的,各银行认真查处可能存在的重复抵押问题,并对抵押率进行扣减。

        2009年,宽松的信贷政策使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金极其充裕。国家统计局的统计数据显示,在2009年国内房地产开发的资金来源中,国内贷款达到11293亿元,增长了48.5%。迅速增长的房地产开发信贷对风险控制同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北京中原房地产三级市场部研究员靳瑞兴分析认为,土地作为抵押品进行开发是商品房市场上的惯例,新的要求中开始调查重复抵押首次提及抵押率扣减这样的细节,显示出监管方的决心以及政策的可操作性。这将有利于抑制部分开发商利用土地再抵押、重复抵押套取资金再投资楼市,从而能够达到减少信贷风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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