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一方家庭购置共有房屋如何分割
相关专题:购房专题 发布时间:2012-02-25
新房导购:冯先生与蒋小姐于2007年5月相识,同年10月相恋,双方父母在当时均满意,二人感情甚笃。冯先生的父母将自己的一套公转私房卖掉得150万元

冯先生与蒋小姐于2007年5月相识,同年10月相恋,双方父母在当时均满意,二人感情甚笃。冯先生的父母将自己的一套公转私房卖掉得150万元,转手买进松江区200余万元一套三房一厅(目前价值360万),在房产证上分别登记了冯先生、父、母、蒋小姐四个人的名字,在房地产权证的权利人一栏上注明为 共同共有 。

2008年2月春节期间,冯先生与蒋小姐结婚,开出证书并办理了仪式。2008年3月,有位女士打电话给蒋小姐,说起冯先生在与蒋小姐相恋、结婚期间曾在网上征婚,以及自己曾与冯先生相恋的事实,又说,因冯先生此后又与其他姑娘相恋,为此打电话告知蒋小姐,并商量如何惩罚这个薄情郎。蒋小姐接到电话后,根据对方提供的信息在网上查询,果然与电话所述一致!在与冯先生沟通无效的情况下,蒋小姐毅然到法院起诉离婚,但冯先生不同意离婚,法院判决不离。此后,冯先生仍在网上继续征婚,双方关系无改善,六个月后,蒋小姐再次诉讼,双方调解离婚。在离婚调解的协议书上,明确了 共有房产由于涉及第三方的权利,在离婚诉讼中不予以处理的内容。

2011年3月,蒋小姐提起分割共有房屋诉讼一案。蒋小姐认为,冯先生及其父母当时购买房屋系以双方结婚用房为目的,赠与蒋小姐四分之一的产权,蒋小姐也予以接受。虽然蒋小姐没有出资,但产权证上有其名字,为共同共有,所以请求法院确认其享有四分之一的产权,并按此份额进行分割。

冯先生抗辩:争议房屋系父母原住房卖掉后购置的新房,这部分款项属于婚前财产,与蒋小姐无涉。新房购置后有抵押贷款,原告虽为抵押权人,但从未还过贷款。故应扣除首付款、贷款,对房屋增值部分,补偿2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蒋小姐属于共同产权所有人,判决三个被告给予蒋小姐90万元的房屋折价款,房屋归三个被告居住使用。

律师评案:本案涉及的以结婚为目的的婚前赠与财产行为。蒋小姐的名字已登记在房地产权证上,表明她已接受赠与,此后也与冯先生结婚,而离婚的原因是冯先生的过错,故判决支持了蒋小姐的诉请。

本文转载目的是让更多的网友分享该信息。该文中所有内容仅代表信息原创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网站平台的观点,所有内容仅供参考,部分图文视频来自网络,该文中所有图文、视频不作为商业用途,如本文无意中侵犯了某方知识产权,请告知我们删除处理。联系电话15313206870(微信)、为避免电话不通,请同一时间发送至523138820@qq.com邮箱,感谢您的配合和支持!
本文标签:
免责声明: 本站所有信息均来自网络和相关会员发布,本站已经过审核,如有发现第三者他人利用各种借口理由和不择手段恶意发布、涉及到您或您单位的肖像及知识产权等其他不便公开的隐私和商业信息时,敬请及时与我们联系删除处理。但为此造成的经济或各种纠纷损失本站不负任何责任,特此声明! 本站联系处理方式:图文发送至QQ邮箱: 523138820@qq.com或微信: 523138820,联系手机: 15313206870。

家装馆

  • 灯饰
  • 浴室柜
  • 烹饪锅具
  • 席梦思
  • 水龙头
  • 热水器
  • 花洒
  • 家用家具
  • 地毯地垫
  • 插座开关
  • 置物架
  • 毛巾杆

精品楼盘

更多>>土地信息

万昌迎恩府 [普通住宅]
浙江/绍兴/越城区
元/平方米
嘉舟御河湾 [普通住宅]
浙江/绍兴/越城区
12000元/平方米
景瑞上府 [普通住宅]
浙江/绍兴/镜湖新区
元/平方米

活动推荐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