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市乱象——开发商利用合同“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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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03-02
新房导购:出现问题,无法通过法律途径为自己维权,发生此种情况的最常见原因之一,就是开发商利用合同免责。通过制定一系列有利于开发商本身的霸
出现问题,无法通过法律途径为自己维权,发生此种情况的最常见原因之一,就是开发商利用合同“免责”。通过制定一系列有利于开发商本身的“霸王条款”,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减少应该承担的责任。
图为资料图片
“除了为了买房而忍气吞声外,其实购房者有时是可以避免‘免责’合同。”业内人士李彤表示,开发商在统一规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上,人为地增加合同条款,增加消费者的义务,从而减免自己应承担的部分责任,这种做法是时常发生的。
而造成如此的原因,一是不少消费者缺少购房经验,二是没有认真地研究合同条款,一旦出现问题,难以利用合同维护自身权益。
以沈阳为例,一般情况下,商品房买卖合同大多由售楼员代为填写,而消费者往往忽视合同内容,对有些问题也没有以书面形式,附加在购房合同之中。沈阳市民李先生购房时与开发商谈妥,可以先交首付款、办入住,然后再办理贷款。没想到,当李先生把首付款交付给开发商后,开发商却反悔了。李先生一气之下投诉到消协,对此消协也很无奈。消协工作人员说:“这种口头协议是无效的。消协本身没有调查手段核实真实情况,无法为消费者维权。类似这种情况,购房者应该让开发商在合同上签字画押。”
我国《民法》规定“契约自由,约定大于法定”,有些购房合同是开发商与购房者共同约定的,从消费者角度看不公平,但合同上明明这样约定,合同上又没有附加条款,合同本身也是有效合同,消协无法调解,最后只有通过法律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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