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借名购经济适用房 院判其归还房产和房租
相关专题:租房资讯 发布时间:2012-06-21
新房导购: 借名买房,违反政策规定,法院一审判决其归还房产和房租。 房子明明是他买的,而且拿到钥匙多年,但法院还是把房子判给人家。原来,他是借

借名买房, 违反政策规定,法院一审判决其归还房产和房租。

房子明明是他买的,而且拿到钥匙多年,但法院还是把房子判给人家。原来,他是借人家的名义购买厦门经济适用房,因违反政策规定,当年的内部约定被认定为无效。日前,湖里区法院一审宣判了此案。

案由:

哥哥房子妹妹在用

2004年,经市住宅办核准,阿福作为购房人,在双鲤新城小区购买了一套总价为30万元的经济适用房。

不过,交房后,阿福一家并未实际居住,而是一直由阿福的妹妹阿美管理和使用房子。2008年,阿美病逝,房子就由阿美的丈夫阿达负责管理。至于购房的合同与发票,也一直在阿达的手中。

2010年12月,阿达将厦门房子租了出去。

激辩:

房子到底是谁买的

2011年,阿福将妹夫阿达告上法庭,并将外甥,也就是阿达的儿子列为第三人。

“经济适用房是我购买的,只是一直未办理产权证。”阿福诉称,当年,由于妹妹办事能力强,而且工作时间充裕,他委托妹妹代办购房事宜,为便于办理产 权登记,还把购房合同、发票等交由妹妹保管。交房后,经简单装修,妹妹上网将房子租出去,租金也由其代收,交给母亲作为家庭生活费。妹妹病逝后,阿达再婚,与老丈人的矛盾激化,原住在外婆家的外甥也搬回阿达的新家居住。

阿福称,他多次向阿达提出返还房产和房租,但阿达不予理睬,因此请求法院判令阿达返还购房合同、发票、钥匙,终止房子租赁合同,并交还所收的房租。

对此,阿达辩称,房子是由阿美与他共同出资购买的,当时是因为他不符合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才借用阿福的名义。至于买房的部分房款,来自老丈人及亲戚借款,但都已还清。

阿达的儿子也辩称,母亲生前已表示要把房子留给他。

在法庭上,阿达为佐证自己的主张,也提交了阿美生前的记事簿以及有关银行账户明细。

判决:

房产房租归还哥哥

厦门湖里区法院认为,阿美在记事簿中,除记录房款的计算、两次缴款时间和具体金额外,还详细列明购房款的来源,包括自有资金及向亲戚的借款等信息。这些记录反映阿美从选房、筹集房款、缴款到清偿购房债务的全过程。经综合考虑,足以认定阿美是借兄长的名义购买经济适用房。

不过,法院也认为,经济适用房属于政策性优惠住房,是为了解决社会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对购房资格有严格的限制。阿达夫妻明知不符合申请条件, 却借用阿福的名义进行申购,违反有关政策规定,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双方之间借名购房的约定对内应认定为无效。当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相互返还。

日前,湖里区法院一审判令阿达将房产及钥匙等返还阿福,并返还1.7万多元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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