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装灯率应当达到100%
城市照明,是指在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区内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广场、住宅区、湖泊、河道、公园、公共绿地、名胜古迹以及其他建(构)筑物的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规定》明确,城市照明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美化环境的原则,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能耗。
《规定》称,城市照明应该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经批准的城市照明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新建、改建城市道路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城市照明标准规范安装功能照明,装灯率应当达到100%。与城市道路、住宅区及重要建(构)筑物配套的城市照明设施,应当按照城市照明规划进行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审批、施工、验收和使用。
开展绿色照明试点示范活动
节能在《规定》中设有单独的一章。其中规定支持城市照明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节能、环保的照明新技术、新产品,开展绿色照明试点示范活动,提高城市照明的科学技术水平。并指出了城市照明节能应采用的方式,如分时、分区、分级照明;城市次干道、小街巷在满足配光要求的前提下,以半导体(LED)为光源的路灯灯具,灯具系统效率应不低于90lm/W等等。
《规定》鼓励在城市道路向外联系的干道、城郊结合部以及景区等接取电源困难的地区,依据自然条件,因地制宜,积极推广使用可再生能源利用照明系统。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照明规划,制定城市照明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优先发展和建设功能照明,严格控制景观照明的范围、亮度和能耗密度,并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限时淘汰低效照明产品。
功能照明关闭超过24小时应提前向社会公布
按照《规定》,城市道路照明主干道的亮灯率应达到98%,次干道、支路的亮灯率应达到96%;道路照明设施的完好率应达到95%,景观照明设施的完好率应达到90%。城市照明设施一般故障应于24小时内排除,严重故障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应于3个工作日内排除;遇突发危急故障、重大安全隐患或极端恶劣天气时,应于1小时内采取有效处置措施,防止造成次生事故;按规定时间科学合理的启闭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城市照明设施正常维护时,白天不得开启功能照明或景观照明进行一般性照明设施维护作业;功能照明关闭时间超过24小时应通过媒体等途径提前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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