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太“凶”,买家要求退房
年轻女子阿艳打算在县城拉堡镇购买一套二手房作为婚房,经过多番选择后,她看中了房主阿中夫妇的房子。2011年7月,阿艳及母亲与阿中夫妇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协议》,约定阿艳及母亲以45.5万元的价格购买阿中夫妇的房屋及车库。合同签订当日,阿中夫妇还收取了定金2万元,随后又收到阿艳交来的购房款16万元。
2011年8月,阿艳到新房办事,向邻居一打听才知道一个令她震惊的事实:这间房子曾经死过人,死者还是房主的儿子。原来,上述被买卖的房屋曾经属于阿中夫妇的儿子,2010年,阿中夫妇的儿子在房屋内被枪击中头部死亡。2011年3月,阿中夫妇办理遗产继承公证,并办理了房屋继承登记和房产证,将上述房屋转到自己名下,但夫妇两人不愿意再保留这套让他们伤心的房子,遂挂牌出售。
得知真相,阿艳及母亲无法接受这个事实,找到对方协商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协议》,并退还已付款18万元的本金及利息。阿中夫妇不同意,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僵持不下,阿艳及母亲只能向法院起诉。
法院调解,双方解除协议
2011年底,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令解除阿艳及母亲与阿中夫妇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由阿中夫妇退还阿艳及母亲的房屋转让款、定金等18万元,驳回阿艳及母亲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阿中夫妇认为是原告无故解除合同,定金2万元不应退还,于是上诉。在柳州市中级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自愿解除《房屋买卖协议》,阿中夫妇退还18万元及利息,而阿艳及母亲则向阿中夫妇补偿6500元。
法院系统的一位知情法官表示,在这起案件中,争议房屋的实体状况没有发生改变,但阿中夫妇隐瞒“命案”事实,从中国人的传统心理分析,“命案”影响买方的“心理估价”,导致房屋贬值。近年来,二手房交易市场纠纷日益增多,买房者误购“凶宅”事件也时有发生。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因此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卖房者应将房屋面积、楼层、质量等实物形态,以及影响合同的实现的其他重要信息如实告知买房者。是否发生命案,应属“其他重要信息”范畴。
法官建议,为避免“误购”事件发生,买房者在签订二手房购买合同之前,最好先向附近邻居打听清楚房屋的实际情况,并在合同中增加条款,与卖房者明确约定要求对方如实披露房屋内是否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如果卖房者故意隐瞒实情,一经发现,买房者有权解除合同或者要求酌减房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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