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签订认购书不是必须程序 具有法律约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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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07-28
新房导购:在目前商品房交易过程中,许多开发商在与购房人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大多要求购房人签订认购书,交纳认购款。虽然签订认购书不是必须程序,但是签订了是否有法律小亿呢?
案例分析:认购书的签订
网友:我最近看中了一套期房,售楼小姐要我先签认购书,我当时没多想就签了。现在想想有点不明白,为何要多出认购这一步,而不直接签购房合同呢?
专家:现实中,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开发商一般均要求购房者签订认购书,并以此锁定购房者及决定销售策略。这是较为正常的,但是签订认购书并不是法律规定必须经过的程序,不签订也是可以的。
但是由于多数开发商均要求签订,签订也是有效的。[pagebreak]
认购书等明确契约效力
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赔偿金可据涨跌价联动
以实践中最为常见的商品房买卖为例,一般情况下,购房者看好房后,会首先交付定金,然后签订认购书或意向书等,约定何时签订正式的购房买卖合同。一般情况下,如果是购房者的原因,未能按时签署正式合同,则其此前缴纳的定金不再返还;如果是开放商的原因,则其双倍返还此前缴纳的定金。
新司法解释出台后,对于此类合同,法院可以考虑到购房者的实际损失,相应提高赔偿的额度;同理,如果是购房者“违约”,其也要承担房价下跌给开发商造成的相应损失,也不应局限于定金额度。
专家表示: 此条的实施,将为守约一方追究因此造成的包括房价涨跌所带来的损失提供了法律依据。
来源: 亿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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