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借钱不还房屋被强制执行 女儿为保住房产将父母告上法庭
相关专题:楼市八卦 发布时间:2012-08-05
新房导购: 王祥借给一对夫妻50万元,由于对方到期没还钱,他打了官司,准备申请执行这对夫妻的房产。这个时候,王祥发现有人来和他抢这对夫妻的房子了,抢房子的人不是别人,正是这对夫妻的女儿陈乐。事情变得蹊跷起来。陈乐以自己也是该产权所有人将自己的父母和王祥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被女儿告上法庭的被告栾芬情绪显得极为低落,并不时红了眼圈。而王祥代理律师则明确表示,这场女儿诉父母的官司,根本就有“猫腻”。

借钱不还,夫妻俩被债权人告上法庭

昨天的开庭中,原告陈乐和本案第一被告王祥均未出庭,分别委托代理人出庭答辩。

而坐在被告席上的陈平夫妻,则显得神情落寞。在陈平进行质证时,栾芬更是多次去拉丈夫的手,用眼神给予对方安慰。

这对夫妻为什么会被女儿告上法庭,这背后又有什么样的故事?

原来,祖籍广西的陈平和栾芬两夫妻在南京江宁区从事墓地销售生意。2007年7月30日,陈平向王祥借款40万元,并于当日下午写下借条,约定借款利息按年利率10%计付。2009年,王祥又从他人那取得陈平7.7万元的债权。

由于陈平迟迟不还款,王祥将陈平和栾芬诉至法庭。经法庭调解,双方约定陈平分别于2010年6月、2011年6月底将包括利息在内的53万余元付清。

然而,民事调解达成后,夫妻而人仍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王祥向法院申请对两人名下131平方的房屋进行强制执行。法院依法查封了陈平夫妻二人名下房屋所有权。

随后,作为案外人的陈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被法院驳回。

再上被告席,原告换成了他们的女儿

就在房屋进行执行期间,陈平和栾芬这对夫妻再次坐上了被告席,而同被告上法庭的,还有债权人王祥。而让所有人想不到的是,这一次,原告变成了陈乐。

而陈乐之所以选择将父母告上法庭,为的是“保”住这套房子。

据陈乐代理律师称,被执行的房屋房产证上也有陈乐的名字,根据共同共有的法律性质,是一种“不可分割的共同所有权”,法院查封及后面的评估、拍卖会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请求对该房屋停止执行。

对此,王祥的代理律师对这起官司的性质提出了质疑,认为存在“逃避债务”的嫌疑。

面对“指责”,栾芬红了眼圈,一度情绪激动地要求“让王祥自己来评评理”。

接受记者采访时,对于“逃避债务,一家人串通打官司”这一说法,栾芬哭着说不可能。“我女儿已经不理我们夫妻了,事情发生后,她就搬到学校去住,就算偶尔回来一次,也会尽量绕开我们。”[pagebreak]
     争议焦 点一:

原告是否有支付房款的能力?

庭审中,没有任何经济来源的陈乐是否有能力支付该套房屋的相关款项,成为最大的争议焦点。

王祥的代理律师认为,虽然房产证上有陈乐的名字,但实际上她一分钱都没有掏。“原告今年刚大学毕业,还没有工作,没有任何经济来源。而2004年购买该房屋时,原告更是只有15周岁。这明显是一家人为了逃避债务,才串通起来上演女儿状告父母的把戏。”

对此,原告代理律师辩称,虽然陈乐自己没有经济收入,但该房屋首付中的19万元,是陈乐的爷爷奶奶支付的,这笔钱是爷爷奶奶赠与给陈乐的。

然而,庭审现场,原告方并未能出示任何能支持“赠与”一说的材料。

争论焦 点二:

唯一住房能强制执行吗?

而原告提出撤销对该房屋进行执行的依据之一,是该套房屋是家庭唯一住所,依法应予以保护。

对此,王祥辩护律师举证认为,该房屋位于市中心,面积为130平方,远远超出被执行人家庭生活所必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虽然唯一住房原则上不能被强制执行,但是要看房子面积大小以及有多少人实际居住,如果房子很大或者居住的人很少,那么为了保证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一般的做法是‘以大套小’得以清偿。”

争论焦 点三:

到底是借款还是投资款?

同时,庭审过程中,陈平还出示了一张欠条,根据欠条显示,“今借到王祥人民币共计40万元整,借款用于祖堂山陵园塔陵附属设施建设及石材和塔陵定位箱体的购置等……”

陈平称,40万元并不是借款,而是王祥给自己公司的投资款。之所以会采用借条的形式,是因为王祥作为国企职工,私用公款进行投资,为怕担责任,才出了这个主意。

陈平坚持认为,这40万作为投资款,是王祥出资一起合作的,两人之间根本不存在借贷关系。

来源: 新浪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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