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业主对小区广告不知情
记者走访了程先生所在的小区,发现确实有不少广告,内容大多是商业性质的。这些广告虽然并不影响小区大环境,但仍有相当一部分业主对此表示排斥。
“不知道什么时候挂上去的,事先一点消息都没有。”业主李先生说,去年原本空旷的小区内挂上了广告牌,物业之前也没有就此通知业主。而对于广告费的流向,李先生摇头说不知道。
业主们认为,他们既然购买了房子,就是小区的主人,而物管公司在未得到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就擅自允许商业广告进入小区,这是侵犯业主权益的行为。也有部分业主认为,既然小区广告是作为广告存在,那就肯定有收益,物管公司应该将这些收益公开,冲抵物管费。
调查:物业自作主张属违规
为了了解该案例是否具有普遍性,记者走访了福州多个小区,发现普遍存在类似现象,一些较新的、位于市中心地段的小区,外墙都有广告。业主们说,他们没看过物业公司将广告收入的账目贴出来,做小区广告也未经过他们同意。
对此,记者向福州市物业管理协会进行了咨询,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根据规定,对于广告投入及收益使用情况应该在小区业委会与物管公司签订的物业托管合同中明确约定,或者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确定用途。在没有征得业主委员会同意的情况下,利用小区公共场所进行经营活动,并对经营所得进行使用,不论是自身使用,还是用于小区内部管理维修,都属于违规行为。
但该工作人员也提出,虽然福州大多数住宅小区都有物业公司,但是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却不多。正因为有些住宅小区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由物业公司全权代理接办公共区域广告业务,虽然部分收入会用在业主身上,但业主还是丧失了许多合法利益。这一情况应该得到改进。
律师:业主可直接提起诉讼
对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针对物业单方面收取广告费的情况,业主的权利该如何维护?记者采访了福建理争律师事务所卢锋奇律师。
卢锋奇表示,根据《物权法》及有关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通常来说,小区内公共区域的广告收益,应由业主共同享有,但是也有小区开发商在出售房屋时就注意到这个问题,对公共区域的广告及其他经营形式和收益分配等内容,在售房合同中与购房者做了明确约定。那么,有约定的,要从约定。若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开发商或者物管擅自利用小区公共区域进行经营性活动,且收益未对业主公开或者分配,业主可与开发商或者物管进行协商,协商不行的可到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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