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汤先生2008年在溧水天生桥买了幢别墅,不想与邻栋别墅之间的界桩被拔,分隔土地边界的绿化带被毁,还被人越界修了木栅栏。汤先生将物业公司告到了南京市白下区法院,要求物业公司恢复被邻居破坏的界桩,并承担诉讼费。
汤先生在诉状中称,他于2008年购买了溧水县天生桥路的某别墅7-1号楼,2009年,他收房后进行了装修,但没有实际入住。去年10月19日,他去小区时发现,与隔壁6号楼之间的公共分界桩和绿化分界带都已经被破坏,6号楼的业主还修建了一排高高的木栅栏,越过了两家原先的土地分界线,直接建在了自己的土地上。
去年11月2日,汤先生去小区要求物业公司进行处理,11月5日,物业陈主任召集他和6号楼业主,在现场进行了实际勘查与测量,确认两家之间的分界桩已经找不到,但6号楼过界的部分,其起点从原两个界桩量起,分别超过了55厘米多、48厘米多,将这两个点联系来一算,过界的面积超过10平方米。此外,绿化分界带处的竹子、灌木等植物全被破坏,自家院内门前的大理石板、路牙、枇杷树等也都被破坏,6号楼的业主居然还把施工产生的垃圾堆在自己家院子里。之后,汤先生又写了一份书面材料,交给了物业公司,要求物业公司恢复两家之间的分界桩,确立两楼之间的分界带,但物业始终没有解决。所以,他不得已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履行管理职责。
昨天上午的庭审中,物业公司方面表示,他们只管小区公共空间的安全和秩序,这种发生在两家业主间的物业纠纷,他们就算明知道是侵权也管不了,因为他们对此没有管理权,汤先生不应该告他们,应该告6号楼业主。随后,汤先生临时变更了诉讼请求,要求物业公司向恶意侵占他土地的“芳邻”发出书面通知,责令对方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且给自己也发一份。
在汤先生变更诉请之后,主审法官进行了庭审小结。法官认为,案件的事实涉及到两个法律关系,一是汤先生与6号楼业主之间的侵权纠纷,二是汤先生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物业合同服务纠纷。如果汤先生认为6号楼业主确有侵权行为,可以直接要求6号楼业主承担责任。如果汤先生认为物业公司不作为,也可以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汤先生选择了后者,但是在物业公司承担责任的形式上,如果要求物业公司恢复原状,法定、约定的依据不是很充分,值得商榷。庭审中,物业公司辩称汤先生主张的界桩、绿地被破坏属于业主之间的物权纠纷,不属物业服务范畴。按照法律规定,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部分均属共有部位,因此这些有争议的部分到底是不是公共设施,是否属于物业公司服务的范围,有待双方在下次开庭时继续举证并发表意见。
发一份通知有何难?这对物业来说太容易做到了,如此变更诉请意义何在?庭审结束后,对于记者的疑问,汤先生表示,物业的通知可以作为认定对方侵权的重要证据,如果物业发通知了,他就要拿着物业的通知,到溧水法院起诉那位“芳邻”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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