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规定租房客入住24小时内房东须上报
相关专题:租房资讯 发布时间:2012-08-10
新房导购:8月9日电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综治办、公安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地方税务局等部门联合出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出租房屋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全区房屋出租进行规范。房客入住后24小时内房东对其情况报社区(村)综治工作站;房客留宿他人3天以上需让其办理居住证;我区出租房屋要实行《出租房屋编码卡》制度……近期我区基层社区开始组织学习新出台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出租房屋管理办法(试行)》。

我区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都在《办法》管理范畴内。《办法》明确:我区出租房屋管理实行社区(村)登记、乡镇(街道)核验、建设(房地产)部门备案制度,乡镇(街道)综治维稳中心和社区(村)综治工作站(以下统称为出租房屋综合管理机构)对辖区所有房屋租赁和治安实行统一管理。 

  《办法》的亮点是规定房东和房客的权利和义务。如,规定出租人有在承租人入住后24小时内,对其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报社区(村)综治工作站,3天内协助采集承租人的信息资料,一个月内督促或带领承租人到所在地社区(村)警务室站办理居住证等8项权利和义务。同时,规定承租人不得留宿无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若留宿他人,应当在24小时内将留宿人基本情况告知出租人,留宿超过3天的应当向社区(村)综治工作站和当地公安派出所报告并办理居住登记等9项权利和义务。 

  出租房屋综合管理机构不仅要进行管理,还要提供告知流动儿童入学规定和流程、登记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纳税代办等服务,而且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出租房屋实行《出租房屋编码卡》制度,编码卡应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制作和编号,主要记载出租房屋的面积、户型、等级和业主的基本情况等。这一规定将为出租房屋信息化管理奠定基础。 

  据了解,我区虽在1996年制定过《自治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但该规定条款多集中在出租房屋本身、房东与房客的合同纠纷方面,未涉及承租人管理和服务内容。这次《办法》出台前,各地对出租房屋的管理方式和措施各不相同。 

  5种管理模式分情况自主选择 

  乌市对于流动人口管理的方式推行单位化管理,而且要求不搞一刀切,要结合自身特点进行。《办法》对出租房屋管理也不要求统一模式,可依据各地情况采取旅业式、物业式、单位式、委托式、散居式5种模式进行。 

  据介绍,“旅业式”模式主要适用于单位和个人整栋出租房屋的管理。出租房屋业主依照旅店管理的办法,对租住人员进行登记管理,并及时报送人口登记信息。 

  “物业式”模式主要适用于住宅小区分散出租房屋的管理。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应协同相关部门对出租房屋实施管理,认真做好租住人员的登记、注销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将登记资料报送出租房屋综合管理机构。 

  “单位式”模式主要适用于工厂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集体宿舍居住人员的管理。企事业单位应明确专人负责居住人员的登记工作,在人员入住3日内将登记资料报送出租房屋综合管理机构。 

  “委托式”模式主要适用于人房分离或房屋业主无法亲自管理的出租房屋的管理。由出租房屋业主委托社区或其他中介机构代为管理,社区或中介机构负责托管房屋及居住人员的申报、登记以及治安、物业管理和其他服务。 

  “散居式”模式主要适用于建筑工地、城乡接合部等处出租房屋的管理。实行划片包干管理的办法,由出租房屋综合管理机构和社区民警定期巡查登记,纳入管理范围。 [pagebreak]
  出租房达10间要有专门管理员 

  《办法》要求,加强出租房屋的动态管理,将辖区所有用于居住的出租房屋纳入管理范围,按照“社区(村)不漏栋、栋不漏户、户不漏人”的要求,做好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信息采集、录入和变更登记等。 

  集中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出租房间达到10间以上,或者出租房屋居住人员达到20人以上的,出租人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专门管理人员,设置监控、灭火等治安防范、消防设施和安全通道,并建立信息登记簿。 

  单位承租房屋用于职工居住的,应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统一公开出租房违法行为举报电话 

  《办法》要求,全区要建立出租房屋违法行为举报制度,统一公开举报电话或者以书面、网络等方式受理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出租房屋违法行为的,均可进行举报;对积极举报违法违规租赁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后将给予适当奖励。根据出租房屋和业主的守法、经营和治安管理及其他管理情况,对出租房屋分别作出等级认定,实行分类管理。 

  出租房屋综合管理机构在接到举报或发现承租人及其他入住人员未办理居住登记或申领居住证的,应当督促及时办理;接到举报或发现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发现出租房屋内其他违法情形的,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处理。 

  明确各部门职责避免多头管理 

  《办法》中对出租房管理相关职能部门职责也进行了明确,避免多头管理,各部门各司其职。 

  各级住建(房地产)部门是房屋租赁行政主管机关,主要负责对房屋租赁市场进行指导监督、对出租房屋建筑结构安全的监督管理和房地产经纪的行业管理,对符合条件的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税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出租房屋实施税收征管。可委托出代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经纪活动进行综合监督管理,查处利用出租房屋进行无照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 

  民政、卫生、人口、计生、国土等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在办理涉及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有关业务时,应征求当地出租房屋综合管理机构的意见。对出租房屋综合管理机构通报的有关情况,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 

来源: 猎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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