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得从2000年5月说起。当时,李某夫妇向姨妈张某借了1万块钱,双方约定,如果到期不还,便将李某夫妻名下一处约40平方米的房屋抵作借款。之后,李某没能还上这笔钱,便将房子抵给了姨妈张某。可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再加上都是一家人,张某在拿到房子后,并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且还让自己的母亲、姐姐(李某之母)住在该房内。
到了2009年,随着房价的狂涨,张某手中这处本不起眼的房子已经升值到十多万元。张某当然开心不已,可李某却郁闷至极,觉得当时将这套房子抵给姨妈太亏了,便寻思着怎样能把房子搞回来。
由于张某的母亲已经去世,这套房子实际由李某的母亲住着,想要搞回房子的李某决定从母亲下手。于是,李某将母亲安排到储藏室居住,然后还将这套房子给租了出去。姨妈张某得知此事后,很恼火,多次要求李某将房子让其母亲居住,可李某不听,无奈之下,张某拿着当年的书面约定将李某告上了法院,要求李某将该房屋归还给自己。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书面约定具有房屋买卖合同的性质,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因此判决李某返还张某房屋,并办理过户手续。法院判决后,张某虽然办理了手续,但李某仍拒不交还房屋,反而自己搬进该房屋居住。与此同时,他还以双方是借贷关系而非房屋买卖关系为由向溧水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
溧水县检察院在审查原审卷宗后,认为该案不符合抗诉条件,但考虑到当事人双方是亲戚关系,办案检察官没有就案办案,简单答复,决定以调解的方式化解这段矛盾,恢复亲情关系。此后,办案检察官多次找当事人做调解工作,终于李某表示愿意出十万元买回房产,而张某则表示,要想拿回房产,必须要妥善解决姐姐,也就是李某的母亲的居住问题,并且支付14万元。
鉴于当事人双方分歧并不明显,办案检察官提出“房子要一直给李某母亲居住直到其去世,并支付12万元”的方案,最终得到双方的认可。这份生效的调解书,不仅解决了问题,还消融了李某与姨妈多年的积怨,使亲戚关系得以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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