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2010年1月1日,张某夫妇向某房地产商购买市区某住宅一套,建筑面积120平方米,总房价180万元。双方约定,房地产商应于2011年6月30日前将经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给张某夫妇;逾期交付超过90天的,张某夫妇有权选择是否解除合同。双方还约定房地产商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2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房地产商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否则,张某夫妇有权选择是否退房。后房地产商未在规定的交房时间内交房和办证,张某夫妇就逾期交房、办证违约赔偿问题与房地产商多次交涉未果后,按双方签订的仲裁条款向绍兴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争论焦点一:房产公司被责令停工导致延期交房,能否免责
张某夫妇购买的房子,在房产公司延期150多天后,即2011年11月30日才交房,对此张某夫妇很气愤,于是要求房产公司按照合同给予赔偿。原来是由于供水供电部门未能按期安装配套设施,从而导致房屋未能通过验收,房产商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交付。
对于延期交房的问题,房产公司认为当时合同中约定,房地产商在遇到遭受不可抗力或者房地产商不能控制的事件发生的情形下可以延期交房。而延期交房的原因就是由于供水供电部门未能按期安装配套设施,其不能控制,符合合同的免责事由。张某夫妇认为未能按期完成配套设施不能作为房地产商的免责理由,且事情发生后,房地产商也没有及时通知张某夫妇。仲裁庭最后认定,房地产商因未能按期完成配套设施,不能认定属于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房地产商向张某夫妇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54000元。
争论焦点二:房产公司未按约办理权属证书,买房人能否得到赔偿
令张某夫妻头痛的事还有,房产公司没有在商品房交付使用120天后办理权属证书。
张某夫妇认为,房地产商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后120天内,即2011年6月30日约定交房的120天内办理权属证书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然而房地产商未履行上述义务,应按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房地产商辩称首先张某夫妇并无相应的证据证明房地产商没有向产权登记部门提交有关办理权属登记的资料。其次,合同约定房地产商将办理权属登记资料进行备案的期限为实际交付使用后120天内,即2011年11月30日后的120天内,据此,要求仲裁庭驳回张某夫妇的仲裁请求。仲裁庭认为,合同约定房地产商将产权登记的有关资料进行备案的期限为房屋交付使用后120天内。张某夫妇称备案期限为合同约定交付期限届满后120天内,显与双方实际约定不符,不予采信,驳回张某夫妇此项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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