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于11月22日发布关于缴纳2012年个人住房房产税有关事项的提示。同时,上海税务部门提醒,个人住房房产税应于12月31 日前缴纳今年应纳税款,逾期缴纳的,自明年1月1日起要按天收取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另外,记者还了解到其他一些信息。
据记者了解,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于11月22日发布了关于缴纳2012年个人住房房产税有关事项的提示,并开通房产税缴税记录查询系统。上海税务 部门提醒,个人住房房产税应于12月31日前缴纳今年应纳税款,逾期缴纳的,自明年1月1日起要按天收取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根据《上海市个人信用 征信管理试行办法》,将未纳税信息纳入联合征信体系。
另据上海市税务局近日公布,截至目前,全市共认定约5万套住房需要缴纳房产税,其中去年认定2万余套,今年约3万套。在完成认定的住房中,应税住房比例约占20%,其中80%以上的购房家庭是本地户籍;90%的应缴税住房适用0.4%的税率,主要集中在非中心城区。
据介绍,凡在2011年取得产权的应税住房,2012年应缴纳税款为认定通知书中确定的年应纳税额。凡在2012年1月至11月期间取得产权的应税住房,2012年应缴纳税款按以下公式计算:当年度应纳税款=年应纳税额÷12个月×当年度应纳税月份数。
另外,根据《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只有符合以下条件和要求的,才能减免其房产税。
(一)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指住房建筑面积,下同)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即免税住房面积,含60平方米)的,其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二)本市居民家庭在新购一套住房后的一年内出售该居民家庭原有唯一住房的,其新购住房已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三)本市居民家庭中的子女成年后,因婚姻等需要而首次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成年子女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
(四)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重点产业紧缺急需人才,持有本市居住证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在本市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
(五)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购房人,其在本市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持有本市居住证但不满 3年的购房人,其上述住房先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待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上述住房已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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