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市出台《关于加强市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
记者获悉,我市将加快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到“十二五”期末,市区城镇住房保障覆盖面达到26%左右,基本实现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2011年标准)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应保尽保,基本满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需要。
意见明确,城镇住房保障具体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城市旧住宅区(危房、城中村)改造和国有农场危房改造等政策支持性住房。其中,公共租赁住房将作为实施城镇住房保障的主要形式,在今后予以重点发展。
意见指出,在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中,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占主导地位。要通过新建、改建、配建、收购及在市场上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各地、各有关单位将综合运用土地供应、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财政贴息、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坚持“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鼓励和引导大中型企事业单位、行业系统、开发区及产业园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
同时,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也要严格执行相关建设标准,单套建筑面积应根据保障对象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最大不得超过60平方米,其中高层、小高层可按不超过70平方米控制。用于新就业职工保障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以下为主,满足基本居住需求。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也将不断完善。意见指出,将现有廉租住房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体系实行统一管理,准入、退出和租金标准仍按现有廉租住房相关政策执行。廉租住房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体系统一管理后,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应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为便于管理,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可安排相应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专门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但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不退出所居住房,直接按规定办理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手续并相应提高租金标准。
对于另一种市民熟悉的住房保障方式——经济适用房,意见明确,市区不再继续扩大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范围,重点抓好在建经济适用房项目的建设,控制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对象、住宅标准、供应范围和分配方式,提高其交易上市的门槛,使政府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真正能解决当前低收入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要通过采用差别化租金、一体化管理的试点,逐步将经济适用住房及其他政策支持性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进一步提高保障性住房的管理水平。
此外,意见还就进一步健全保障房分配和运营监管机制等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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