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建立市县级违法违规征地行政问责制
相关专题:购房专题 发布时间:2012-12-25
新房导购:  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今天首次提请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是现行《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以来的第四次修改,此次修改重点是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

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今天首次提请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是现行《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以来的第四次修改,此次修改重点是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

国务院法制办主任宋大涵在做草案说明时表示,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关系重大,涉及问题较多,有些问题还在探索试验,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以分步解决为好。当前最突出的问题是在征地补偿工作中存在着征地程序不完善,法定补偿办法存在缺陷,标准偏低且规定过死,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保障不足,一些地方违法违规征地、强占乱占农民土地的现象时有发生,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土地管理法修改工作领导小组认为,应该分两步走,先集中精力对现行《土地管理法》中确定征地补偿制度的第47条进行修改,待土地管理法修正案通过后,由国务院制定条例。

宋大涵说,现行《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这些规定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从补偿原则看,在原用途基础上按年产值倍数补偿,没有综合考虑土地产值以外的其他因素,包括土地区位、供求关系以及土地对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功能等。从补偿标准看,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和不超过年产值30倍的上限规定过死,近年来很多地方普遍提高了征地补偿标准,突破了30倍的法定上限,从补偿内容看,没有规定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需要与物权法关于“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的规定相衔接,根据各地普遍对村民住宅进行单独补偿的实际,也需要将村民住宅从附着物中独立出来,在法律上明确单独给予补偿。

草案删除了现行第47条在原用途基础上按照年产值倍数补偿的规定,修改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给予公平补偿,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宋大涵解释说,市场经济国家大多把公平补偿作为土地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虽然表述方式不尽相同,有公平补偿、正当补偿、公正补偿、合理补偿、充分补偿等,但总体要求都是按照土地被征收时的市场价格或者附近同类土地的市场价格补偿。我国现阶段农村土地市场尚未形成,公平补偿原则主要体现在土地补偿标准上要考虑土地区位、供求关系、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多种因素,特别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因素,在住房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上,遵循市场原则。

此外,草案增加了社会保障补偿的具体内容,草案在现行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的土地补偿、安置补助、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3项补偿的基础上,把住宅从地上附着物中单独列出,增加了社会保障补偿,规定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与社会保障费用,农村村民住宅补偿,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

宋大涵说,草案增加了一些内容,如依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征地程序,补偿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国务院在制定行政法规时,初步考虑按照修正案规定的原则和制度,细化并严格征地程序,加强对政府征地行为的约束,保证被征地农民在征地批准前和实施过程中的参与权、话语权,坚持“先补偿安置,后实施征地”,明确被征地农民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建立对市县级政府违法违规征地行政问责制度。

来源: 中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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