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下了高额赌债无力偿还,周某竟以自己的动迁房为饵,将房屋先后卖出两次。公诉机关以合同诈骗罪将周某诉至法院,他却认为自己只是赚取差价,并未构成合同诈骗罪。青浦法院审理后认定,周某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周某是本地无业人员,先后两次因赌博行为被公安机关处理过。因为赌博,周某债台高筑,又无力偿还,只好将目光盯上了自己的动迁房。为了能尽快将房屋出售,他委托自己的姐夫帮忙。
2004年2月,姐夫通过中介,给周某找到了买房人陈某,将动迁房以34.8万元出售。由于该房产需5年后才能过户,周某只是将房子的钥匙交给了陈某。签约当日,陈某支付了32.8万元,并约定剩余的2万元于房产过户时交付。2005年11月,周某的姐夫替他代办了该房产的产证,因实际面积多了3、4平方米,陈某还补偿给周某1万余元。此后房产证一直由周某姐夫代为保管。
2007年,因欠下了40多万元赌债,眼看房价不断上涨,周某决定将动迁房再“卖”一次。2007年7月,周某从姐夫那里骗来房产证,随后又偷偷地将该房产的门锁换掉,并将该处房产以55万元的价格出售卖给了李某。当月,陈某到该房屋打扫准备入住时,发现门锁被人换掉,但周某及其姐夫均表示不知何故。于是陈某换了门锁搬进了新居。然而没多久,李某找到了陈某,表示此房是自己买下的。至此,两人才知道周某一房两卖。
因联系不到周某,李某于当年8月4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周某得知李某报案,同意还钱,并提出让李某撤案。9月5日,周某归还了28万元,却得知不能销案,于是玩起了失踪,不再还款。2011年11月29日,公安机关在江苏省昆山市石浦镇抓获了周某。
2012年4月,检察院向青浦法院提起诉讼,指控周某犯合同诈骗罪。法庭上,周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辩解其在第二次出售房产前已通知陈某,要求其补差价,但陈某没有同意,自己在收取李某的购房款后也未逃匿。他认为自己一房二卖赚取差价的行为属于民事纠纷,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法院认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故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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