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孙后代根据老人生前立下的遗嘱,
对老人生后的相关遗产进行继承,
这本来是天经地义的事情。
但是南京市江宁区的张先生
和家人准备继承一笔遗产时,
却在房产部门和公证处之间被来回踢皮球。
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今年8月上旬,张先生的老父亲张大功自知将不久于人世,考虑到自己的这套房产,下面还有4个子女,于是根据自己个人的意愿,请了对门的律师,立下了这份代书遗嘱。
张大功老人立遗嘱现场:“房子给我的三个儿子,大孙子四个人所有。”
▲张大功老人立遗嘱现场
在8月13日的这份由律师代书、老人签字的遗嘱中,老人明确表示,将这套房子给他的长孙和另外三个儿子,并且有3位利益无关者见证,一个多星期后老人去世。张先生说,因为这套房子登记在老人一人名下,留给4位后人,不好分配,所以大家一致决定,把这套房子卖成现金,平均分配。
于是张先生和家人们把房子挂上网,准备卖房了。结果到房产局一问,过户走到第三步,走不动了,因为要求上写着:关于遗产继承,必须要到公证处办理一个遗产公证。
代书遗嘱本就合法,为何还要公证?
在南京市江宁区不动产登记局,工作人员表示,根据相关规定,张先生等人出示的这份遗嘱必须经过公证部门公证之后,才能到他们这里办理房产登记过户, 因为现在两个单位在合并,关于自书遗嘱没有继承权公证的细则还没有出来,暂时不受理该业务。
而在江宁区公证处,工作人员却又表示,他们从来就没有当事人去世之后的遗嘱公证业务,而且老人的遗嘱本身就具有法律效力,不需要做公证。
南京市江宁区公证处工作人员:“你到我们公证处来,就只能按照法定继承,不能按照遗嘱继承了。有遗嘱的话,你只能去法院或者去房产局。”
可房产局又不认,该怎么办呢?
无奈之下,张先生等人只能再次找到南京市江宁区不动产登记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此前,江宁区的房产登记职能在住建部门,曾经有《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要求遗嘱继承房产需要做公证, 7月中旬这个通知已经废止。
今年6月开始,江宁区房产等不动产登记业务划归到国土部门,而根据国土部门的相关规定,遗嘱继承仍然要做公证。
南京市江宁区不动产登记局工作人员说,就是因为住建部把房产登记移交到国土部门以后,留了个尾巴没解决,实在不行只能打官司。
于是张先生从9月1日开始,就就不停地在公证处和房产局之间跑,一直跑到现在,跑到现在八字都没有一撇。
宁愿打官司,也无法解决?
记者调查发现,张先生的遭遇并非个案。
早在2013年,就曾经有市民遭遇过跟张先生一模一样的事情。当时的南京市江宁区住建局以《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要求为由,拒绝为当事人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案件当事人将住建局告上法庭。
最终法院判决住建局履行职责,帮原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当时的案件代理律师李功成认为,遗嘱继承是我国《继承法》规定的一种继承方式,作为江宁区房产登记部门, 不管是曾经的江宁区住建局,还是如今的江宁区不动产登记局和江宁区国土资源局,都不得拒绝相关当事人的合法诉求,而且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 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公证材料已经不是强制性要求。
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我们的遗嘱,可以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只要这些遗嘱符合法律的规定,都是有效的,并不是说公证遗嘱才是有效的遗嘱。
合法有效的遗嘱: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口头遗嘱是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的选择,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谁不能当见证人
根据法律规定,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这几种人,不能担任遗嘱见证人。
张先生表示,如果江宁不动产登记部门仍然拒绝给他们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他们只能效仿此前的案例,聘请律师,将不动产登记部门告上法庭。
看来这又是一个不得不开,
又没办法去开的证明。
连江宁不动产登记部门自己都默认,
相关规定存在问题,
可怎么就不能主动修正问题规定,
方便市民呢?
更何况还和《继承法》相应的规定相矛盾。
希望此事能够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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